德国民法体系

【1.总则编

    •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
    • 法人
  1. 物及动物
  2. 法律行为
    • 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
    • 契约
    • 条件及期限
    • 代理及代理权
    • 允许及承认
  3. 期间及期日
  4. 消灭时效
    •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
    •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
    •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
  5. 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6. 提供担保

2.债之关系法

  1. 债之关系之内容
    • 给付义务
    • 债权人迟延
  2.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
  3. 约定债之关系
    • 成立、内容及终结
    • 双务契约
    •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约定
    • 定金、违约金
    •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
  4. 债之关系消灭
    • 清偿
    • 提存
    • 抵销
    • 免除
  5. 债权让与
  6. 债务承担
  7.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8. 各种之债
    • 买卖、互易
    • 分时居住权契约
    •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
    • 赠与
    •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
    • 使用借贷
    •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
    • 雇佣及类似契约
    • 承揽及类似契约
    • 居间契约
    • 悬赏广告
    •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
    • 无因管理
    • 寄托
    •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
    • 合伙
    • 共同关系
    • 终身定期金
    • 不完全之债务
    • 保证
    • 和解
    •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
    • 指示证券
    • 无记名证券
    • 物之提示
    • 不当得利
    • 侵权行为

3.物权编

  1. 占有
  2. 土地物权通则
  3. 所有权
    • 所有权之内容
    •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
    •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
    • 所有权请求权
    • 共有
  4. 役权
    • 地役权
    • 用益权
    • 限制人役权
  5. 先买权
  6. 物上负担
  7.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 抵押权
    •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8.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4.亲属编

  1. 民法之婚姻
    • 婚约
    • 结婚
    • 婚姻之废止
    •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
    • 结婚之普通效力
    • 夫妻财产制
    • 离婚
    • 宗教之义务
  2. 亲属
    • 通则
    • 血统起源
    • 扶养义务
    •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
    • 亲权
    • 辅佐
    • 收养
  3.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 监护
    • 法律上之辅助
    • 襄佐

5.继承编

  1. 继承之顺序
  2.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
    •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
    • 遗产请求权
    • 多数继承人
  3. 遗嘱
    • 通则
    • 继承人之指定
    •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
    • 遗赠
    • 负担
    • 遗嘱执行人
    •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
    • 共同遗嘱
  4. 继承契约
  5. 特留份
  6. 继承权之丧失
  7. 继承之抛弃
  8. 继承证书
  9. 遗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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