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灵魂》卷三·章八

让我们对灵魂所作的探究进行总结:灵魂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切存在。因为这些存在者要么是可感的对象,要么是可理解的对象;而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认识的对象,感觉则是感知的对象。情况何以如此?我们有必要探究。

知识与感觉这两者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对象而被区分开来:作为潜能的知识和感觉与那些潜在的事物对应,而现实的知识和感觉与现实的事物对应。灵魂中的感觉部分和认识部分潜在地都是这些事物,一个是感觉对象,另一个是认识对象。而灵魂的能力必定要么是事物自身,要么是事物的形式;它们不可能是事物自身,因为存在于灵魂中的并非石头,而是其形式。因此,灵魂如手,因为手是各种工具的工具,而理性是各种形式的形式,感觉则是各种可感对象的形式

既然在可感的有空间量度的事物之外,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事物分离地存在;而理性的认识对象又存在于可感的形式之内,无论是那些可以被抽象地表述的事物,还是可感事物的状态和属性。因此,如果一个人不能感知到任何事物,那么他就既不能学习,亦不能理解任何事物。如果一个人进行沉思活动,他就必然会同时想到一个心灵图像;毕竟,心灵图像就如感觉对象一样,只不过没有质料。但是,想象并不同于肯定的断言和否定的断言,因为真实与虚假是一种理解对象的联结。那么,最初的理解对象与心灵图像有什么区别呢?又或者它们虽然不是心灵图像,并不能脱离心灵图像而存在

类似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