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灵魂》卷二·章十二
我们必须在普遍的意义上对所有感觉作出这样的界定:感觉就是对感觉对象之可感形式的不带质料的接受;正如蜡块接受指环的印记,但并不接受指环的铁或金。蜡块所接受的是金与铁的印记,但并不是就它是金或铁来说。同样地,每一种感觉都受到来自有颜色、味道和声音的可感对象的作用,但并不是就每种对象可以被谓述为这些对象而言,而是就其中每一个对象作为如此这般的事物以及符合某种原理或比率来说的。感觉器官在首要的意义上来说就是这样的潜能所在的地方;感觉器官就是这种潜能,但是它们的本质之所是是不同的。因为去感知的主体是某种具有广延的存在,但是感觉能力以及相应的感觉则不具有广延,而是一种比率或感觉器官的潜能。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为什么可感对象的过度或过量会毁坏感觉器官。因为如果产生的变化对感觉器官来说过于猛烈,那么这种适度的比率就会被毁掉——而感觉就恰恰存在于此——正如某个乐器的琴弦被过于猛烈地击打,和声与声调就会被破坏。同样清楚的是,为什么尽管植物具有某一部分灵魂并且受到了触觉对象的某种作用(因为它们也可以变冷、变热),但却不会感知。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并不具有任何居间的中点,也没有这样一种原理以接收感觉对象的形式;相反,它们是伴随着质料受到影响的。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没有嗅觉的生命体是否能够受到气味的作用?或者没有视觉的生命体是否可以受到来自颜色的作用?诸如此类。如果嗅觉的对象是气味,而气味引起的是嗅觉活动;如果气味引起什么活动发生的话,那么任何不能进行嗅觉活动的生命体就不能受到气味的任何作用。这种原理也同样地适用于其他感觉。而且,那能够进行感觉活动的生命体除非借助于他们的感觉能力便什么都不能感觉。如此,我们可以这样清晰地表述这一点:既非光亮、亦非黑暗,既非声音、亦非气味以任何方式对物身产生作用,而是它们置身于其中的东西才产生作用;正如空气,倘若伴有闪电,它会劈开木头。
不过,触觉对象和味觉对象确实会影响物身,否则的话,无灵魂的事物又被什么影响和改变呢?那么其他那些感觉对象也会对它们产生作用么?也许,嗅觉对象与听觉对象之作用于物身,不是适用于一切事物的,而是只能施之于那些弥散而不稳固的事物,例如空气;受发臭物影响的气,似乎自己也多少着了些臭气。于是,发臭物在它引起嗅觉的作用之外,还另有别的作用?或者,嗅觉就只是作用于嗅觉器官的一项感觉,而被发臭物作用了的气,却迅速而又短暂地变成了可感觉物(发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