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灵魂》卷二·章六

关于各种感觉,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它们的对象

“感觉对象”是在三个方面被言说的:其中有两种,我们说它们就其自身而被感知,另一种则在偶性意义上被感知;在前两者当中,一种是每种具体感觉的专有对象,另一种则是全部感觉共有对象

我将那种不能为别的感觉所感知的对象称为专有的对象,关于这种对象,人们不可能被欺骗,例如视觉对于颜色,听觉对于声音,味觉对于口味,触觉对于各种不同的对象。不过,虽然每种感觉对这些对象都能有所判断,并且在“有色彩”或“有声音”这样的事实方面不会被欺骗(但是关于有颜色的事物是什么、在哪里,或者发出声音的对象是什么、在哪里,还是可能会弄错)。所有这些对象,各分属于个别的某种感觉。

而那些共有的对象则包括运动、静止、数、形、大小;这样的对象并非为某种感觉所特有,而是为全部感觉所共有。比如说,有些运动就既能被触觉感知,也能被视觉感知。

至于在偶性意义上被感知到的对象,可举一例,比如感知到那白色的存在者是狄亚瑞斯的儿子。一个人只是在偶性的意义上感知到这一点,因为狄亚瑞斯的儿子只是在偶性的意义上附属于被感知到的白色物;感觉并不会受到这样的可感对象的作用,就这白色物作为狄亚瑞斯的儿子而言。

在那些就其自身而被感知到的对象中,专有的感觉对象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感觉对象,正是这些对象才是每种单独感觉的本质自然的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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